(2017)津0114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贵福、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贵福,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71号申请人孙贵福,男,汉族,1940年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苏娟,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娟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孙贵福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苏娟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守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