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贤福与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贤福,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行辖1号原告:李贤福,男,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现住钟祥市。被告:钟祥市公安局。被告:钟祥市人民政府。原告李贤福与被告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经审查,因被告系钟祥市人民政府,该院不便审理,2017年4月27日报请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钟祥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邓中华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