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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花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花,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742号原告:申花,女,汉族,1978年11月02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8446-9,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浩,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申花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花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诉讼请求,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已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申花负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怡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