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罗琳、胡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罗琳,胡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7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法定代理人古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凯,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综合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柳永祥,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法务部主任。被告罗琳,女,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胡磊,男,汉族,1987年9月26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被告罗琳、胡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撤回对被告罗琳、胡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青春审 判 员 马伟朋人民陪审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