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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德萍与李洪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萍,李洪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德萍,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洪模,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287号之三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洪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洪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73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