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2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1,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明泰郎繁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高某2,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苑某,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化工设备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高某1与被执行人高某2、苑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2、苑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高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33号楼1-201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高某1名下(高某1身份证号:×××)名下。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