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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鲁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伟,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1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鲁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0.40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0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鲁伟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对被告人鲁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鲁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4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雪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