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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锐涛与鲁绪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涛,鲁绪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386号原告张锐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赞皇县阳泽乡武昌村,住该村。被告鲁绪交,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原告张锐涛诉被告鲁绪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锐涛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张锐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乔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