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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昌林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昌林,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昌林,男,194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培(马昌林之子),男,1970年4月2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人民路54号。法定代表人:谷建章,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昌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鞍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苏0116民初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昌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培、童建明,被上诉人马鞍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昌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马昌林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了该法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应当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马昌林请求得到应得的退休金和工龄补贴,正是劳动者应当得到的正当权益。另外,《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没有穷尽具体劳动争议情形,应当理解为只要侵犯了劳动者正当权益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均应当在该法调整范围内。马昌林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二)马昌林原来退休的单位虽已经不存在了,但其人财物都由马鞍街道办事处负责,马昌林退休金也是从马鞍街道办事处领取,马鞍街道办事处无故终止发放马昌林的退休金,不按照实际工龄发放马昌林的工龄补贴,侵犯了马昌林的正当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马鞍街道办��处辩称,马昌林与马鞍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鞍街道办事处也并非退休金发放的法定机构。因此,马昌林要求马鞍街道办事处给付退休金及职工工龄补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马昌林的上诉请求。马昌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马鞍街道办事处按每月3699元的标准向马昌林支付自2016年1月起的退休金;2、马鞍街道办事处给付马昌林工龄补贴86400元。一审法院经理审查明:马昌林于1962年至1964年期间担任郭庄生产队会计,1965年至1968年期间担任孙井村加工厂厂长,1968年至1980年期间担任孙井村村长、村党支部书记,1980年至1981年期间担任乡沼气办主任,1981年至1984年期间担任乡轮窑厂书记、厂长,1985年至1987年期间担任乡加工厂支部书记、厂长,1987年至2000年期间担��乡建筑站支部书记、站长。2000年6月,马昌林病退。六合县马集镇政府核发了马昌林的退休养老证,该证件载明马昌林退休时间是2000年3月30日,退休前工作单位是六合县马集建筑公司。2012年6月7日,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马昌林核发第二份退休证,该退休证载明马昌林系“282文补缴人员”。2016年12月26日,马昌林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以马昌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宁六劳人仲不字[2017]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马昌林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保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马昌林已退休数年,其要求马鞍街道办事处支付退休金,同时支付退休后的工龄补贴,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于马昌林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马昌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回马昌林。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马昌林早于2000年6月病退,2012年起,马昌林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马昌林要求马鞍街道办事处支付退休金及退休后的工龄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