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琴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琴凯,李市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在黎川县日峰镇京川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国亮,男,汉族,该行职员,住原黎川县。被执行人黄琴凯,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被执行人李市苹,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琴凯、李市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赣高法执函(2016)7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9起执行案件移送财产处置权的决定》,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市苹所有的坐落于黎川县日峰镇XX栋X单元X室(所有权证为转XX)商品房1套。房屋拍卖款已清偿了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131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目前同被执行人李市苹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不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李市苹第二套抵押物,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增光审 判 员 邓 辉代理审判员 付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若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