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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园中园小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2016)鲁10民终272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之前已将应付款交到我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