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希与被告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希,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3175号原告:彭希,男,生于198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岳鑫,男,生于1982年,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希与被告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希于2017年5月3日以愿意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杨太吉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