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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微与被告牛京波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微,牛京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3667号 原告罗微,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牛京波,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罗微与被告牛京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罗微承担。 审判员  张淼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