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微与被告牛京波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微,牛京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3667号 原告罗微,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牛京波,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罗微与被告牛京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罗微承担。 审判员 张淼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