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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景云与北京华瑞鹏达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怀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云,北京华瑞鹏达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怀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91号申请执行人于景云,男,195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华瑞鹏达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长城大厦515室。法定代表人阮祥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怀砚,男,194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于景云申请执行北京华瑞鹏达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怀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怀砚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东海县。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景云申请执行北京华瑞鹏达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怀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91号,执行依据:(2009)石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