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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30号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971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36914(1-1)。法定代代表人:叶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120M。法定代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462元,减半收取11731元,由原告蚌埠市新黄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