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路宇与杨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宇,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宇,女被执行人杨超,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路宇与被执行人杨超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超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路宇欠款1万元,余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1万元至还清���止。申请执行人路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