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保生与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生,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378号原告:李保生,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郭凤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生与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保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李保生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