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5民督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马某某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马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43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被申请人:马某某,男,藏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4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马某某且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住址或联系方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525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莉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