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舒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6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东,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201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舒东伙同林荣智(另案处理)去到本区石碁镇官涌村姚大街下二巷6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848元)。同月24日,被告人舒东在大龙街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舒东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舒东的供述,同案人林某某、陈某2、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2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1、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东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舒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