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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艳来与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艳来,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艳来,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法定代表人:王忠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依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董艳来与依兰县愚公乡新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宏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艳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被上诉人新宏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忠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艳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宏村委会返还收回的33亩承包地水田。事实和理由:董艳来第��轮土地承包时,全家5口人应分承包田2.25公顷(33.75亩),1993、1994年董艳来与本村村民何军、吴河等人互换承包地,该地坐落南山道下壕东,对换后董艳来按照村委会号召旱田改水田。董艳来经营生产到2005年6月8日,新宏村委会在董艳来被拘留期间,以不交承包费为由强行将董艳来家的承包地33亩水田抽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的承包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欠款为由抽回农民承包地。新宏村委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新宏村委会辩称,董艳来与新宏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约定,董艳来家5口人共取得旱田33.75亩,无水田。2003年新宏村委会收回诉争地时,因当时旱田效益高,董艳来家自愿退水田33亩。从2003年新宏村委会抽地至2014年土地确权,董艳来才主张要回水田,董艳来十余年间从未主张抽回的水田为承包地,2004年新宏村委会分别建立承包地、机动地台账,董艳来台账没有该33亩水田。根据规定,新宏村委会有权收回董艳来超出承包地面积且不缴纳承包费的机动地。董艳来的上诉请求无依据,请求维持原判。董艳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宏村委会返还强行收回的33亩承包地水田和2.55公顷开荒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董艳来承包新宏村委会机动地3.78公顷,责任田(承包地)2.25公顷,新宏村委会的承包田和机动地在一个土地台账上,没有具体区分承包地与机动地。后新宏村委会进行水田改造,不愿种水田的村民与愿种水田的可以自行互换,董艳来用自己的土地与不愿种水田的村民换得本案争议的土地南山道下壕东33亩(2.2公顷)地,并改造成水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宏村委会于2004年将承包地和机动地分开建账,确定董艳来承包的土地大窑地0.349公顷、稻北豆茬0.319公顷、东沟沿三块分别是0.14公顷、0.184公顷、0.713公顷、南山地0.316公顷、北下沟0.25公顷,合计2.25公顷。其它土地3.78公顷为机动地。因董艳来拖欠机动地承包费,新宏村委会于2005年6月将董艳来机动地台账上其中南山道下壕东33亩(2.2公顷)地收回,补给其他缺地村民。之后,董艳来又经审批开垦了一些荒地,至2014年4月20日,董艳来欠交三年4.03公顷机动地承包费,给新宏村委会出具20553元欠据一张,并承诺于2014年4月25日之前补交欠款,如到25日不交欠款,新宏村委会收回机动地补给缺地农户。因董艳来没有按期补交欠款,新宏村委会于2016年4月又收回董艳来开荒地2.55垧,补给其他缺地农户。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地和机动地除了命名在其他方面没有��别,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新宏村委会的承包地和机动地在一个台账上,2004年新宏村委会将承包地和机动地分开建账时,在保证董艳来承包地数额的前提下,确定哪块地为承包地是新宏村委会的职权,因董艳来拖欠机动地承包费,2005年新宏村委会将被确定为机动地后南山道下壕东33亩土地收回,和2016年将董艳来开荒地收回补给缺地农户,并无不当。董艳来主张南山道下壕东33亩土地为承包地及开荒地谁开荒谁经营、新宏村委会不能收回,没有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艳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艳来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新宏村委会承包地和机动地在一个台账上,董艳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将其旱田与其他村民互换后改造成水田,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宏村委会将承包地和机动地分开建账,董艳来家庭承包地台账上土地亩数没有本案争议的水田。董艳来因欠缴机动地承包费,将本案争议的水田交回新宏村委会,新宏村委会将该地收回后补给其他缺地的村民。董艳来其家庭承包地亩数没有减少,其关于新宏村委会强行收回其承包地、应予返还的主张,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艳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董艳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恭允书 记 员 张春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