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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1、曹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1,曹某2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722号之一原告:张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曹某1,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曹某2,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代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