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与陆云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陆云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426号原告陈文女,女,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陆云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文女诉被告陆云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陈文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