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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与陆云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陆云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426号原告陈文女,女,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陆云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文女诉被告陆云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陈文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