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英华、江加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华,江加林,苏巧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江加林,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苏巧菲,女,1961年2月1日出生,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玉港商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8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10700元,案件受理费6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加林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龙溪镇小山外村的土地使用权(玉集用1995字第28169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许灵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