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述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述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15号罪犯张述云,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述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述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述云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200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2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述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述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述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述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