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爱军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爱军,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爱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静、杨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田爱军酒后驾驶蒙BTZ3**号黄色“雅阁”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县店塔镇工商局附近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县店塔镇北站货车公司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店塔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田爱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44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爱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醇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爱军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爱军归案后能认罪,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爱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