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和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茂国、肖燕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和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龙江镇红旗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桂容,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茂国,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肖燕,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资中县和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茂国、肖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茂国、肖燕所有的坐落资中县龙江镇秀峰村4组的房屋进行评估,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作出该房屋评估价为51.56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9时至2017年4月12日9时止在资中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茂国、肖燕所有的坐落资中县龙江镇秀峰村4组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11日,买受人刘德容以51.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茂国、肖燕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龙江镇秀峰村4组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德容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德容时起转移。二、解除李茂国、肖燕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龙江镇秀峰村4组的房屋的查封。三、买受人刘德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