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861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修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修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861号原告: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文香,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修军,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修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修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修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滨海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仇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