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梁丽琴、麦渐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梁丽琴,麦渐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02号原告:李建新,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梁丽琴,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渐钜,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建新诉被告梁丽琴、麦渐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新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李建新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