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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梁丽琴、麦渐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梁丽琴,麦渐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02号原告:李建新,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梁丽琴,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渐钜,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建新诉被告梁丽琴、麦渐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新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李建新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