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周爱菊与林广祥、武汉兴源智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菊,林广祥,武汉兴源智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光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办人(入额法官)签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104号原告:周爱菊,女,1936年7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林广祥,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兴源智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光谷支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爱菊与被告林广祥、武汉兴源智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光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爱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爱菊负担。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