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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宏月与深圳车仆智能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宏月,深圳车仆智能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851号原告关宏月,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车仆智能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涛祥。本院受理原告关宏月与被告深圳车仆智能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宏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宏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关宏月负担。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