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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谱与杨绍总、上官爱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谱,杨绍总,上官爱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12941号原告:刘谱,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球,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绍总,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上官爱选,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刘谱与被告杨绍总、上官爱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杨绍总、上官爱选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杨绍总、上官爱选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绍总、上官爱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绍总曾向原告刘谱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杨绍总结欠原告刘谱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20日前还清,但未约定借款利息。之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2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杨绍总和上官爱选于2013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绍总、上官爱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刘谱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绍总、上官爱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官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接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