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第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国玉与被告熊刚、唐身容、周道贵、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玉,熊刚,唐身容,周道贵,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第50号之一申请人:邱国玉,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熊刚,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唐身容,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周道贵,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法定代��人:熊刚,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一案中,已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0521执保第50号裁定,对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新立蓝波湾:11幢1单元6层16号��11幢2单元6层12号、11幢3单元6层11号、12幢2单元6层12号、12幢2单元5层10号、13幢2单元6层12号、13幢4单元6层11号、14幢1单元5层14号、14幢1单元5层15号、14幢2单元5层10号、14幢1单元4层11号、6幢3单元6层11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舒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