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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边银泰、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银泰,沈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异70号案外人:屠秀英,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边银泰,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沈利军,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边银泰与被执行人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屠秀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屠秀英称:本院在执行(2016)浙0681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作出(2016)浙0681执7704号执行裁定,对屠秀英的退休工资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但屠秀英与沈利军已于2012年11月15日离婚,且其对沈利军借款事实不知情,亦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故涉案债务应视为沈利军的个人债务。请求本院中止对(2016)浙0681执7704号裁定的执行,并将已扣划的资金归还屠秀英。本院查明:2016年8月31日,本院对边银泰诉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681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沈利军应归还边银泰借款本金947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认定,沈利军向边银泰借款,发生于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浙0681执7704号立案执行。2017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浙0681执770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案外人屠秀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退休金账户(账号为33×××36)。屠秀英对此提出异议。另查明:沈利军、屠秀英于1988年3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14日登记离婚(屠秀英所谓双方于2012年11月15日离婚,实际为婚姻登记机关于该日为双方补发结婚证)。上述事实,由(2016)浙0681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2016)浙0681执770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沈利军与屠秀英的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沈利军所负债务发生于其与屠秀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屠秀英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但书”情形。因此,沈利军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其与屠秀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既可执行两人的共同财产,也可执行各自的个人财产。故即使屠秀英、沈利军已于2017年4月14日离婚,涉案账户中的存款为屠秀英的个人财产,本院仍可执行。综上,屠秀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屠秀英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周海戈审判员  边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