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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春梅,孔令换,吴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磊,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山东。被执行人:秦春梅,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孔令换,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吴玉芬,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春梅、孔令换、吴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秦春梅、孔令换、吴玉芬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秦春梅、孔令换、吴玉芬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秦春梅、孔令换、吴玉芬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43500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已执行466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