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委赔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向贤玲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委赔监9号向贤玲:你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鄂28委赔7号决定,以该决定的作出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限,系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原决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赔偿你300万元并向你赔礼道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因你的儿子单江山在校期间系突发疾病导致猝死,不构成刑事案件,你丈夫单大贝系跳入长江自杀身亡,虽然你的亲人连续发生不幸身亡事故,但事故结果与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你以单江山住校读书期间被人伤害致死,巴东县公安局接警后未依法立案侦查,单大贝遭刑讯逼供致死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因你的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驳回你的赔偿申请决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