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正红与郭建峰、湖北惠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红,郭建峰,湖北惠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468号原告:周正红,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郭建峰,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湖北惠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2东1层1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红诉被告郭建峰、湖北惠通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红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正红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周 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