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兆会与郭训禄、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会,郭训禄,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549号原告:陈兆会,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郭训禄,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烟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安大厦西座二楼。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36号金茂大厦A座627号。原告陈兆会诉被告郭训禄、莱州龙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兆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F×××××鲁C3D1**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F×××××鲁C3D1**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