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赵瑞春离婚后财产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赵瑞春,刘冬梅,赵瑞春,刘冬梅,赵瑞春,刘冬梅,赵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5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冬梅,昔阳县闫庄人。被执行人赵瑞春,昔阳县闫庄乡人。关于刘冬梅申请执行赵瑞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瑞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3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瑞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