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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方巍、沈虹与白城市洮北区烟叶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巍,沈虹,白城市洮北区烟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方巍,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沈虹,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烟叶专业合作社,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方巍、沈虹与白城市洮北区烟叶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