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仕春与孙油金、周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春,孙油金,周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执20号申请人:吴仕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文军(系申请人的父亲),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油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芬,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人吴仕春与被执行人孙油金、周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仕春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吴仕春申请执行标的227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油金、周芬从2017年3月开始每月赔付800元,至赔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