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欧指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781号之一被执行人欧指南,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欧指南罚金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