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胡仁辉与王丕文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辉,王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484号之二申请人胡仁辉,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执行人王丕文,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东岱乡。申请人胡仁辉与被执行人王丕文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丕文已按照(2017)川132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支付清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川1325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对被执行人王丕文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