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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康恒口示范区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符江、张彤、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恒口示范区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符江,张彤,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43号申请人:安康恒口示范区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红波。住所:安康恒口示范区二级路中段大街**号。被申请人: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江。住所: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家沟大桥南侧。被申请人:符江,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申请人:张彤,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刘翔,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安康恒口示范区众银小���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符江、张彤、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符江、张彤、刘翔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查封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38133.3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恒口示范区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符江、张彤、刘翔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账户500000元及38133.33元,合计538133.33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康市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符江、张彤、刘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翱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