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肖锋与许舒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锋,许舒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976号原告:肖锋,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许舒龙,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负责人:刘胜。原告肖锋与被告许舒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肖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肖锋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 烨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