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姚富贵与赵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贵,赵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姚富贵。被执行人:赵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9)双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富贵租赁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雨在盘锦市社会保险实业管理局每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9)双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