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从明与安徽东胜物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明,安徽东胜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362号原告:胡从明,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高速财富广场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0808133T法定代表人:许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从明与被告安徽东胜物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从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88号天盈星城二期8号楼三单元102室物业边扩建的停车位并恢复绿化;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88号天盈星城二期8号楼三单元102室业主,原告购买房屋时,原告物业外边是绿化带且没有停车位。原告常年外出在外,2017年1月发现物业处绿化带被私自搭建停车位,搭建停车位也未通知原告本人,也未经原告许可,原告发现上述违法搭建的停车位后询问小区物业,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声称会积极处理,但是直至现在也未予以处理,经原告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物业相关负责人甚至避而不谈不见面,原告上述物业绿化部分被莫名其妙地改建停车位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物业使用造成极大的不便,导致物业自住或出租或出售都无法正常使用。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改建车位位于原告小区绿化带部分,属于全部业主共有部分,原告作为全体业主的其中之一主张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