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巍巍与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巍巍,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3430号原告:杨巍巍,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坡,男,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巍巍与被告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巍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坡、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巍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740元、公估费2662元、拆解费3000元,共计5840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6日18时原告所有的冀C×××××号车辆在海港区玉龙湾小区地下车库H区正常停放时,被告刘艳驾驶冀C×××××号车在玉龙湾小区地下车库H区由北向西转弯中刮撞原告车辆,致原告车辆受损。此事故经认定,被告刘艳负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损失52740元、公估费2662元、拆解费3000元,共计58402元。另查,刘艳驾驶的冀C×××××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如有不足,由被告刘艳赔偿。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辩称,被告刘艳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此外,被告刘艳车辆在工商银行秦皇岛燕山支行仍有贷款,我公司在进行理赔时,需遵照工商银行指示付款,需要被告刘艳提交无欠款证明;本案交强险2000元我公司已经赔付,请求法院判决时扣除交强险部分。被告刘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6日18时0分,被告刘艳驾驶冀C×××××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玉龙湾小区地下车库H区由北向西转弯过程中,与停放在玉龙湾小区地下车路H区的杨巍巍所有的冀C×××××车相刮,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刘艳承担全部责任,杨巍巍无责任。被告刘艳为冀C×××××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2日11时起至2016年2月22日11日止,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3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22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在冀C×××××号车行驶证、被告刘艳的驾驶证检验有效期内。冀C×××××号车在事故中损坏,原告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书,结论为该车更换部件费用49540元、工时费3700元、残值作价500元,车损金额共计52740元,公估照片显示左前大灯已损坏。原告支付公估服务费2662元。冀C×××××号车辆在秦皇岛然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拆解、修理,原告支付修理拆解费3000元、修理费3700元。车辆配件于北京韩元恒通达汽配销售中心、北京君成鸿业汽配经营部、北京君城德众汽配经营部、北京亿隆顺益通汽配销售中心、北京市君成明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购买,原告支付汽车配件共计49540元。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对公估报告中所评估的损坏项目认可,对评估结论不认可,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且价格既不符合市场价格,也远远超出4S店定价,且大灯应修复,不应更换,电眼损坏数量应为1个,申请重新鉴定;对配件发票三性均不认可;对公估费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对拆解费认为属于扩大损失,拒绝赔偿。该保险公司对冀C×××××号车定损10670元,其中配件费9070元,工时费1600元,其中左前大灯做补损处理。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公估报告中定价高于4S店价格的项目不清楚,陈述损失部件如果在4S店进行修理,30000元左右能修理成原样,但是是修理还是更换不清楚。庭后,经核实,冀C×××××号车前杠电眼共计6个,左右分别为3个。还查明,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已将交强险2000元赔款支付给被告刘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C×××××号车的行驶证、前杠电眼照片、杨巍巍的驾驶证、冀C×××××车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刘艳的驾驶证、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配件发票、修理费发票、项目清单、公估服务费发票、拆解费发票、保险公司定损单、赔偿凭证、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艳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刘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对其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由于刘艳驾驶的冀C×××××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无保险免赔事由,故对原告合理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首先应由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仍有不足以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刘艳赔偿。因被保险车辆是否存在欠款,不影响保险公司对第三方的理赔,故本院对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要求被告刘艳提供无欠款证明的答辩观点不予采纳,对被保险车辆是否存在欠款问题不做审查。本案的焦点:原告车辆损失的认定。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了公估报告书、修理费发票、配件发票,证实其损失。保险公司质证称公估金额远高于4S店价格,但说明不了哪些项目、金额高于4S店定价,且对于4S店30000元能修复的说法没有提供证据,亦不能说明是更换价格还是维修价格。其次,从公估照片上看,车辆的左前大灯确已损坏,公估报告对左前大灯作出更换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前杠电眼数量问题,该车型前电眼数量共计6个,左右各3个,因此公估报告中电眼损坏2个亦合理。第三,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评估鉴定的资质,公估人员亦具有评估资格,不能仅仅系单方委托就否定其鉴定的效力。综上,被告申请由本院委托鉴定理据不充分,不予受理。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52740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估服务费系为了确定受损车辆损失情况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所诉拆解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车辆拆解、修理均在秦皇岛然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不存在二次拆解,故对拆解费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52740元,公估服务费2662元,合计55402元。由于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已将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赔款支付给被告刘艳,故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3402元,被告刘艳应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下,即将交强险内的200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违反了立法本意及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可能导致原告上述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对上述2000元赔款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巍巍损失53402元;二、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巍巍损失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对该赔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巍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原告杨巍巍负担37元,被告刘艳负担593元(与赔偿款同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