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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纪某与高某1、高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高某1,男,住蛟河市。被执行人:高某2,女,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高某1、高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纪某赡养费450.00元;二、被告高某1、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每人给付原告纪某医疗费2,716.24元;三、驳回原告纪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交纳)由两名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赡养费、医疗费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执4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