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676淮安金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欢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欢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676号原告:淮安金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588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润元,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树忠,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欢欢,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泗洪县。原告淮安金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欢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金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淮安金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 奕审判员 杨国祥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