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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益芬、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芬,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益芬,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95881-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丰成村。法定代表人钱永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芬与被执行人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光耀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益芬执行款4517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益芬亦未能提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静燕